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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探析失信被执行人购买“五险一金”、商业保险的法律问题

背景介绍

小罗是某理财公司的业务员,因业务需要,在客户要求下,小罗履行对理财产品的偿还承诺,并签署了连带保证相关协议,后因理财产品爆雷,小罗无力偿还,即使辞职也难逃客户诉讼,最终小罗输了官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小罗寻找下一份工作,但不知还能否让新单位购买“五险一金”,会不会查到缴纳情况?会不会被强制执行?是否可以购买商业保险?······


法律分析

一、失信被执行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五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纳情况。”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可见,法律未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普通守信民众,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下,即使劳动者是失信被执行人,用人单位也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即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二、失信被执行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一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应当”一词在法律条文中一般有强制之意,因此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五险一金”有可能被查悉、被强制执行。


(一)全国实行信息共享及网络化查控,失信被执行人的“五险一金”存在被发现的可能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第3条“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第(三)款“信用信息共享”: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4条“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第(一)款“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要通过政务网、专网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二)查悉失信被执行人缴纳“五险一金”的,人民法院有权在保障生活必需前提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养老金、医保个人账户等。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和第244条分别做出如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中并未将医保卡账户资金列为禁止执行的财产。从医保卡账户的性质看,医保卡账户内是医疗保险金,其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同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可见,人民法院有权在保障生活必需前提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养老金、医保个人账户。


(三)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条件下,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的精神,对于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被执行人,在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四、失信被执行人可以购买短期意外险、健康险、家财险和责任险,但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的(如年金保险、终身寿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第2条“加强联合惩戒”第(七)款“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第5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如果小罗是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是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则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的(如年金保险、终身寿险),但可以购买短期意外险、健康险、家财险和责任险。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小罗只是公司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附:相关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作者简介


何浩律师  暨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领域:劳动人事、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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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何 浩
初审 | 品牌部
排版 | 梁振宇
审定 | 钟智芬
来源 | 律动新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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